(2017)辽029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宏信达模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宏信达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690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宏信达模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宏信达模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