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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与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李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李正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1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地址:舞钢市朱兰钢城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871956921J(1-1)。负责人姚全晓。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刚建,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舞钢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舞钢市朱兰大道东段北侧(世纪花园3号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64663050K(1-1)。法定代表人张振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林,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正军,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被告李正军、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军、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正军、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