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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康区惠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胡协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康区惠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胡协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康区惠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协雷,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南康区惠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协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协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协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