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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玉荣与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荣,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1898号原告郭玉荣,女,1962年8月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通,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610644764。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310176326。被告: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民太路北段西侧(日本沟南侧)。法定代表人:张秀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4201310198941。原告郭玉荣诉被告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荣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委托诉讼,被告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在2016年6与30日经合算被告仍欠原告6500元工资,经多次催要至今没有给付。被告辩称:1、被告对欠原告6500元工资认可,2、被告已向原告发放过1000元的工资。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员工,经合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6500元,对欠款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元工资的事实,被告下欠5500元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郭玉荣工资款5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路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