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桂梅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46号陈桂梅:你因诉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终854号行政裁定,向本��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管民二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可以认定陈改娣、单超英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2004年6月1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为单超英办理房屋所在地的户口迁入登记并无不当。而你在2016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综上,原终审裁定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