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宝荣与肖东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荣,肖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宋宝荣,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宋晓艳,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宋宝荣之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肖东阳,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海原县人,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40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肖东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7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950元,合计273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肖东阳的银行存款273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翟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