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东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东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19号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州美都欢聚园62幢623013室。法定代表人:白清苏。委托代理人:卢庆康、魏顺华(实习),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东科,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5日发出(2017)浙0402民督1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周纪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240.80元(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程东科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0402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