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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章超、雷万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超,雷万伟,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82号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欧式街B区E楼5号门店。组织机构代码:77886XXXX。法定代表人:韩建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现外流下落不明)被告:雷万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现外流下落不明)被告:刘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现外流下落不明)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与被告章超、雷万伟、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超、雷万伟、刘飞经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嘉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还啤酒款3109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至6月,三被告共同经营位于本区青年西街的煌钻时尚火吧期间,陆续从原告处赊购啤酒。后经结算,三被告共计欠原告啤酒款31090元,由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欠款至今未付,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章超、雷万伟、刘飞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原告嘉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三被告签名的欠款金额为31090元的欠条一张。结合原告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至6月,三被告共同经营位于本区青年西街的煌钻时尚火吧期间,陆续从原告处赊购啤酒。后经结算,三被告共计欠原告啤酒款31090元未付。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有三被告的签名,能够印证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被告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赊购原告销售的啤酒后,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啤酒款。其至今拒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啤酒款31090元的主张,有三被告签名的欠条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章超、雷万伟、刘飞偿还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啤酒款3109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8元,由被告章超、雷万伟、刘飞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勤 铭审 判 员 赵 文 娟人民陪审员 张 丽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蒋睿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