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翠与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翠,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武翠,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新市。被执行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383825860。法定代表人:肖家清,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武翠与被执行人新疆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441.48元,执行费3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30798.48元交纳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7)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