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官鹏与田伟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官鹏,田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920号申请执行人黄官鹏。被执行人田伟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官鹏与被执行人田伟鹏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阿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在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国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