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1150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之母)。被告:薛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文涛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理;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互不了解情况下于2010年4月20日草率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6日生一女,取名薛某某;2013年3月12日生一子,取名薛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语言难以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心胸狭窄,从不信任原告,吵架已是常态,且有赌博恶心,没有责任担当。原告在外打工所挣的钱均用于孩子上学开支。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娘家父母和原告抚养。由于矛盾不断升级,原、被告断断续续分居两年之久。后经双方亲属调解,原告于2016年腊月30日回到被告家,但仍是矛盾不断。原告无奈离家出走,外出打工。现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故提出上述请求。被告薛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诉“吵架已是常态,且有赌博恶心,没有责任担当”、“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娘家父母和原告抚养”、“断断续续分居两年之久”等都不是事实。被告并没有以赌博为业,只是偶尔玩一下。女子出生后虽在岳母家长着,但是孩子念书等被告也管着。双方分居也就去年一年,年底原告还回来了。去年原告有病在省医院住院十几天也都是被告和岳母在跟前照看。被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好着,没有破裂。为了家庭及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4年4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26日生一女,取名薛某某;2013年3月12日生一子,取名薛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矛盾发生。2015年10月份,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架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在外租房居住。2016年腊月30日,经亲属调解,原告回到家中。不久,又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外出租住至今。本案审理中,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载,并育有一女一子,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分居亦不足两年,轻言离婚、有失慎重。激情过后平淡才是生活的原味。本院藉希望双方能“不为浮云遮眼”,以家庭为念。综上,原、被告虽有矛盾发生,但不致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平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