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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2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次仁罗布与索朗加措、西绕吉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仁罗布,索朗加措,西绕吉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尼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23民初18号原告:次仁罗布,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西藏尼木县。被告:索朗加措,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西藏尼木县。被告:西绕吉赞,男,1983年3月8日出生,藏族,务农,现住藏尼木县。原告次仁罗布与被告索朗加措、西绕吉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次仁罗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次仁罗布在一审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次仁罗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次仁罗布负担。审判员  尼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