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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礼娅、左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刘礼娅,左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大明,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地址:景谷县。被执行人刘礼娅,女,汉族,1992年01月15日生,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左宇龙,男,汉族,1988年02月25日生,住景谷县。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礼娅、左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刘礼娅、左宇龙支付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人民币108295.50元及自2015年0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礼娅、左宇龙自愿和解达成执行协议:即被执行人刘礼娅、左宇龙应给付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人民币108295.50元及自2015年0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2017年06月开始,刘礼娅、左宇龙每月归还最低人民币3000.00元至还清借款本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请求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艾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