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民初476号原告:何某,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标,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华、黄馥恬,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标、被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华、黄馥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长子、次子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三、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现年8周岁)、××××年××月××日生育次子(现年5周岁)。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原告父母为支持家庭建设,孩子自出生后,原告父母大力帮助抚养和照顾至今。2012年原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外借款,借款期限到后因无法归还借款,家庭经济出现困难,对此被告不理不睬,原、被告双方就此经常吵架,被告娘家人也没有和原告家庭来往,原、被告双方矛盾不断,夫妻关系逐渐疏远,夫妻感情无法培养。原、被告由于夫妻矛盾不断加剧,夫妻关系一直无法改善,形同陌路。2014年开始被告独自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没有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已经彻底失去了维持与被告夫妻关系的信心。综上所述,原、被告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在婚后日常生活中,当家庭出现困难时,被告无法同甘共苦,原、被告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被告郑某答辩称,一、其与原告的感情基础深厚,其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如果原告坚持与其离婚,那么其请求法院将原告涉嫌重婚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判令原告支付其损害赔偿4万元;三、其坚持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如果法院认为其与原告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请法院判令婚生长子、次子归其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1500元至孩子成年止,判令原告支付其经济帮助金4万元,同时判令原告付还向被告的母亲3万元借款、被告的胞兄5万元借款、被告的朋友3万元借款。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原告主张被告因夫妻矛盾,自2014年独自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但被告主张双方和婚生两儿子一直与原告父母居住在一起,没有分居,故原告有关双方分居的主张,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张原告与一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且生育一男孩,涉嫌重婚罪,提交原告与该女性合影、男孩单人及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10张予以证明,原告则主张该女性系朋友,该小孩不认识,其与该女性没有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男孩,否认被告的主张。因为被告的主张,遭原告予以否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也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合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明确,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双方结婚多年,已生育两儿子,已经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存在纠纷,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且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有关被告主张原告涉嫌重婚罪,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被告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少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