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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克志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克志,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466号申请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戴富彼(ToddJamesPhilbe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薇,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西四巷30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詹克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女,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申请人:詹克志,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女,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一区4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詹克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女,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彼勒公司)与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安公司)、詹克志、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通达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庆安公司、詹克志、恒信通达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克志、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万元;二、如上述款项冻结不足,也可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克志、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卡特彼勒公司已预交),由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勇审 判 员  何新代理审判员  卫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