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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香与被执行人同江市银川乡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香,同江市银川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香,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同江市银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广良,男,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春香与被执行人同江市银川乡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欣 海审 判 员 谢 欣 军代理审判员 周��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子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