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执他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光敏,胡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他6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5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胡光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9楼。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光敏,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胡如华,女,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光敏、胡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偿还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1553374.79元;(二)若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武汉融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登记在当阳市房他证玉阳字第××号、当阳他项(2013)第022号项下的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胡光敏、胡如华对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以(2016)鄂05执134号立案执行,后将本案指定至当阳市人民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中,终结该案本次执行,并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7)鄂0582执恢33号恢复本案执行。现因当阳市人民法院长期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及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源俊审判员 施峰峰审判员 杨斌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