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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丛巨彬与徐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巨彬,徐太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089号原告丛巨彬,现住扶余市。被告徐太生,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巨彬与被告徐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丛巨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