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开发区程临锦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程临锦百货店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26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东湖开发区程临锦百货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世界城1栋B1单元1层036号,经营者程临锦。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开发区程临锦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20522729.0;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被告在本案起诉前已经注销登记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千喜审判员 余 杰审判员 熊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