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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1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骆宏芬与广州市天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宏芬,广州市天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1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骆宏芬,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徐闻县。委托代理人:黄建良,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天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八1401之1423房。法定代表人:刘文斌。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骆宏芬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天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天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骆宏芬支付工程款254479.3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受理费5417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天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骆宏芬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2960.3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1235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耀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