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国强与庞学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国强,庞学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613号原告:庞国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被告:庞学峰,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庞国强与庞学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庞国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庞国强负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