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马炳胜、臧运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马炳胜,臧运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5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号。负责人:孙建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泽坤,男,1970年9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诸城市。被告:马炳胜,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臧运香,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马炳胜、臧运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