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得稳与陈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得稳,陈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2992号原告孔得稳,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陈军生,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孔得稳与被告陈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孔得稳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