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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得稳与陈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得稳,陈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2992号原告孔得稳,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陈军生,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孔得稳与被告陈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孔得稳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