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元考与黑龙江省阔茂电梯有限公司、林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元考,黑龙江省阔茂电梯有限公司,林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9民初624号原告:丁元考,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省阔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101栋一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柱,职务:总经理。被告:林杨,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电梯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丁元考与被告黑龙江省阔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茂电梯公司)、林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元考、被告林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阔茂电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元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00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给付此款自2016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的利息,林杨对此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5日,丁元考与阔茂电梯公司签订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承包合同,阔茂电梯公司将哈尔滨五浴汤温泉养生馆的电梯改造工程承包给丁元考,由丁元考对电梯井道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为40000元。丁元考依约施工,期间因阔茂电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逾期给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故工程于2017年1月15日完工,电梯井道已具备电梯安装条件,由林杨及安装电梯的公司现场查看验收后,丁元考撤场。撤场一周后,温泉养生馆要求增加围护墙的横梁,丁元考认为该横梁并非合同约定的工程,且在其施工过程中,温泉养生馆和林杨均未提出过此要求,故拒绝对此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二被告仅给付丁元考30000元,尚欠10000元未付。签订合同时,是林杨代表阔茂电梯公司与丁元考签订的合同,故要求林杨作为委托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林杨辩称,不同意丁元考的诉讼请求,丁元考诉状中所称事实基本属实。2016年12月15日,林杨代表阔茂电梯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将该温泉养生馆的电梯钢结构井道施工的人工承包给丁元考。签订合同时,仅有林杨代表阔茂电梯公司签字,过后由阔茂电梯公司加盖公章。丁元考于2016年12月14日施工至2017年1月15日撤场,撤场时温泉养生馆未对井道予以验收。丁元考撤场后,温泉养生馆在验收时发现该井道少一部分外框,让阔茂电梯公司重新施工,把缺失的部分补齐。林杨作为阔茂电梯公司的工程师多次联系丁元考,丁元考表示年底无人施工让阔茂电梯公司自行解决。因时值年底,无人施工,此部分系由温泉养生馆自己完工的。后期,电梯安装公司对丁元考施工的井道验收合格后安装了电梯。此后,温泉养生馆向阔茂电梯公司主张缺失部分的安装费6000元,阔茂电梯公司认为该数额过高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议,故温泉养生馆拖欠阔茂电梯公司剩余工程款未付。阔茂电梯公司曾支付丁元考工程款30000元。该电梯井道并无施工图纸,缺失部分的横梁可以说是在合同内的,因无此横梁就无法封闭。阔茂电梯公司之前干的井道都是不封闭,因该工程甲方即温泉养生馆在丁元考撤场后要求封闭,就需要有横梁,阔茂电梯公司就要求丁元考继续做横梁,但丁元考予以拒绝。丁元考施工期间,阔茂电梯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施工进度逾期给付其工程款的情况,但该约定应是温泉养生馆与电梯公司验收合格后方能给钱,且逾期付款系因丁元考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林杨作为阔茂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应承担责任。阔茂电梯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5日,丁元考与阔茂电梯公司签订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丁元考对哈尔滨五浴汤温泉养生馆有限公司汤合宫温泉电梯井改造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30日,工程总价款40000元,每完成一部钢结构井道预付款15000元,最后一部完成后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因丁元考原因延误工期的,每延期一日,丁元考须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阔茂电梯公司支付违约金;阔茂电梯公司因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未及时提供给丁元考的,丁元考有权停工,阔茂电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系林杨代表阔茂电梯公司与丁元考签订的,后期加盖阔茂电梯公司公章。丁元考于2016年12月14日开始施工,因阔茂电梯公司未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丁元考曾停工,并于2017年1月15日施工完毕后撤场。丁元考撤场后,阔茂电梯公司曾要求其对电梯井道上方安装横梁,丁元考予以拒绝。现该电梯井已验收合格。阔茂电梯公司曾向丁元考支付工程款30000元,余款1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计息日期为交付之日。本案中,丁元考无施工资质,其与阔茂电梯公司签订的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承包合同应系无效。该工程所涉电梯井已验收合格并安装了电梯,丁元考有权要求阔茂电梯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林杨虽辩称丁元考延期完工应承担违约金,但其亦认可丁元考停工原因系因阔茂电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付款,其虽辩称系因丁元考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但对其未举证予以证实,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应由阔茂电梯公司承担。丁元考于2017年1月15日撤场,故该工程实际交付阔茂电梯公司的日期应为2017年1月15日,工程款的计息日期应为2017年1月16日,利息标准应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该合同系丁元考与阔茂电梯公司订立的,丁元考要求林杨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黑龙江省阔茂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丁元考欠款10000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给付此款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的利息;二、驳回丁元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黑龙江省阔茂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黑龙江省阔茂电梯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丁元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佳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