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泽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彭泽远,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代表人罗明,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彭泽远,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637号附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39693W。法定代表人杨攀,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与彭泽远、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彭泽远重庆市腾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款项84841.97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7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173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