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景县景润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金烨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景润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烟台金烨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48号之一原告:景县景润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乃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烟台金烨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了偿还欠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景润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共计214元,由原告景县景润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苒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