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1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袁同于与王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同于,王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011号原告:袁同于,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凌,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菊梅,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崎,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袁同于与被告王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叶 岚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