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某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溪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吴某,李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镇秀谷东大道112号。法定代表人:周某。被执行人某某(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地址金溪县工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合市镇。被执行人李某,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双塘镇。被执行人吴某,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合市镇。被执行人周某,女,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合市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吴某、李某、吴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某某(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在金溪县工业园C区有房屋(产权证号:201300077、201300078、2013000**)及工业用地[土地证号:金工国用(2012)第**号],被执行人吴某在新开发区汽车站对面有房屋[房权证号:金2005秀谷7301139号,面积253.4m2]及划拨土地[金国用(2004)字第010号,面积70.42m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某某(金溪)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在金溪县工业园C区的房屋(产权证号:201300077、201300078、2013000**)及工业用地[土地证号:金工国用(2012)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吴某在新开发区汽车站对面的房屋[房权证号:金2005秀谷7301139号,面积253.4m2]及划拨土地[金国用(2004)字第010号,面积70.42m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