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兴旺鹏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康师傅(天津)饮品有限公司、李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兴旺鹏鑫商贸有限公司,康师傅(天津)饮品有限公司,李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557号原告:天津兴旺鹏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蓟州蔬菜批发市场门市房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仇士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师傅(天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百清。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堃,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志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饮品有限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兴旺鹏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师傅(天津)饮品有限公司、李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兴旺鹏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