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水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王者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水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王者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65号申请人卫水娥,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被执行人王者仑,男。申请人卫水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王者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10656.21元,诉讼费234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3046.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两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娟审判员 崔旭东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