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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337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337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05号宏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总经理。被告:卢宗平,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丁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