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学君与被申请人王霞、高仁斌等民事诉讼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君,王霞,高仁斌,张乃贵,南京江北制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财保16号申请人:张学君,1955年10月14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王霞,1962年10月22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高仁斌,1954年12月27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张乃贵,1961年8月18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南京江北制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4139789C,住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华路。法定代表人:张乃贵。申请人张学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霞、高仁斌、张乃贵、南京江北制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张学君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学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霞、高仁斌、张乃贵、南京江北制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申请人张学君提供的担保物(徐宁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xx路xx号xx苑xx幢xx单元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学君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杨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