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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辉与黄春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黄春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397号原告:李辉,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805电台职工,住邵武市。被告:黄春平,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平镇茶源村村民,住。原告李辉与被告黄春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辉负担。审判员  袁文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