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阳诉被告同江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同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969号原告刘阳。委托代理人王子。被告同江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绍刚。委托代理人姜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同江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前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