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与黄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黄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739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x社区综合服务楼三楼北头。代表人:李书全,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黄永,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黄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