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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李涛、李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李涛,李兆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44号原告:李明亮,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涛,男,199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李兆燕,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亮诉被告李涛、李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涉案债务未届清偿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亮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933元,由原告李明亮负担。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