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李涛、李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亮,李涛,李兆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44号原告:李明亮,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涛,男,199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李兆燕,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亮诉被告李涛、李兆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亮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涉案债务未届清偿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亮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933元,由原告李明亮负担。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