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秀凤、周三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秀凤,周三霞,刘伟,张岩,刘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邱秀凤,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三霞,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岩,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丽芳,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邱秀凤与周三霞、刘伟、张岩、刘丽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周三霞、刘伟、张岩、刘丽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69.5元【其中赔偿款15741.7元、案件受理费14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43.8元(顺延至款清)、案件执行费1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