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鄂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白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福领、人民陪审员白鄂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喻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旗北国佳人服装店内,趁试穿衣服时,将店主郭某挂在货架上的一件黑色貂皮大衣穿走。案发后,涉案被盗貂皮大衣已被起赃退还失主。2016年12月20日,经鄂伦春自治旗价格认定局依法鉴定,被盗黑色貂皮大衣价格为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惩处。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旗北国佳人服装店内,趁试穿衣服时,将店主郭某挂在货架上的一件黑色貂皮大衣穿走。案发后,涉案被盗貂皮大衣已被起赃退还失主,并取得受害人谅解。2016年12月20日,经鄂伦春自治旗价格认定局依法鉴定,被盗黑色貂皮大衣价格为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43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害人郭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李某1、苑某的证实,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时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意小,且赃物已追回发还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 玉审 判 员 宋福领人民陪审员 白鄂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晓 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