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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颜与张学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颜,张学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509号原告:张颜,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7601013448。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加波,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清,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德,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661112481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华,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颜与被告张学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46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3日原告经朋友王善国介绍认识被告,被告介绍原告向其经营的“民间自助互助理财”组织投入一笔资金,承诺该笔资金由被告负责运营管理并给原告高额回报。2017年2月16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信用卡将46800元打入被告工商银行账户(6212260410011390987)。2017年3月5日原告发现被告没有正常经营项目,随后找被告要求退还拒绝。张学德辩称,涉案款项46800元是原告自愿交给组织的暂存互助金,不是原告所述不当得利。根据该组织规则,原告所交的涉案款项已在24小时之内已经分配完毕,分配如下:推荐人王善国8800元,被告张学德C1分得7200元,金维建、朱中青属于C2分得9000元,XX仁C3分得12800元,陈丽是A分得5000元,杨志学是B分得4000元。原告在自愿基础上已经详细了解和掌握申购书相关内容,只可置换,不可退还,原告在交纳该款短时间内要求退款,不符合组织的模式与规则。被告在参加该组织当中,也是受害者,向上一级交纳不少款项,此案原告已经报警,前段时间北京和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份初,张学德经人介绍参加了一所谓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该组织未进行注册登记,该组织所谓的理财模式,是进入该组织需要向介绍人(上线)交纳一定金额的“互助金”,并通过发展下线收取“互助金”,收取的“互助金”全部直接在上线一定范围内层层分配,上线以此获利。2017年2月3日,张颜经人介绍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燕郊镇燕京小区参加所谓的“互助理财培训”,并向张学德交纳“互助金”46800元,张学德向张颜出具了收据(该收据无收款单位名称)。2017年3月初,张颜要求张学德退还其所交款项,张学德予以拒绝,张颜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无须以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为依据,张学德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张颜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张颜。张学德因与他人分配张颜交纳的“互助金”为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对张颜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学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颜4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485元,由张学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