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青花、连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花,连培玲,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60号申请人:陈青花,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仲,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培玲,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住漳州市文龙区,被申请人:杨志勇,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漳州市文龙区,担保人:王兴诗,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青花与被申请人连培玲、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青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连培玲、杨志勇价值766,586.67元的财产。申请人陈青花、担保人王兴诗自愿提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下渡路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陈青花、担保人王兴诗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的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连培玲、杨志勇价值766,586.67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353元,由申请人陈青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