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6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与张永建、张庆坡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张永建,张庆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6民初532号原告: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665329B。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尚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松,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业宗,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永建,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张庆坡(又名张亚坡),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河北天龙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建、张庆坡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359359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到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代理利率结息)。事实和理由: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多次在我公司进行硝染,共发生加工费1409359元,在2013年至2015年4月23日被告分9次给付原告加工费1050000元,尚欠359359元,有欠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未清,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加工费及利息。被告张永建辩称:原告起诉的数额对,外面也有人欠我的帐,我们合伙的养殖场有九百多张皮子我表姐夫扣着呢,我现在没法还原告钱。我就想慢慢还。被告张庆坡辩称:原告起诉的数额对不对不清楚,被告张永建一直管账,我们合伙的养殖场被孙二宗扣着九百多张皮子呢,因为养殖场的合同是张永建和孙二宗签的,这九百多张皮子我没法儿给孙二宗要。与被告张永建算清账后我同意该怎么还就怎么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可以认定的事实有:被告共搭有44张欠条,加工费总额为1409359元,被告偿还了105万,尚欠359359元。庭审中被告提出加工的皮张有一次有质量问题,但该皮张已经销售,现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质量问题。二被告认可系合伙关系,股份均等。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皮张,二被告应给付加工费,二被告前后共拖欠加工费359359元应予认定;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加工费,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利息于法有据,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支持。二被告对其中一次加工皮张提出质量异议,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处理。二被告系合伙关系,股份均等,应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二人内部之间账目不清不能对抗合伙对外的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建、张庆坡(又名张亚坡)分别偿还原告加工费17967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对总欠款35935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执行事项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二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