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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华涛与夏颜腾、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涛,夏颜腾,王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28号之二申请人华涛,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执行人夏颜腾,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王东霞,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华涛诉夏颜腾、王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颜腾、王东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涛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颜腾名下的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南、规划二路西水榭华城6号楼2单元3层302号(合同号1500117****)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