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1民初618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 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存海。 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西才。 被告:可明。 被告:毕存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委托代理人徐巍、李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及罚息1032775.72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请求判决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41032775.7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E9051-100-15026的《授信额度合同》,同时与其签订编号为DYE9051-100-1502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日,与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BZE9051-100-15026-1《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可明签订编号为BZE9051-100-15026-2《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毕存海签订编号为BZE9051-100-15026-3《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上述被告签订《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人民贷款展期合同补充协议》,原告依约分别于2016年1月6日、2016年2月3日向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公司发放了各2000万元贷款,约定贷款展期到期日分别为2016年10月23日、2016年11月28日。自2016年5月起,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开始发生欠息,经原告多次催讨,直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未还利息,现企业已经停产,担保人始终拒绝履行担保义务,至起诉前最后一个结息日尚欠原告利息及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032775.72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各被告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怠于履行还款义务,严重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未到庭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E9051-100-15026的《授信额度合同》,同时又与其签订编号为DYE9051-100-1502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详见抵押物清单)。2015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BZE9051-100-15026-1《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与可明签订编号为BZE9051-100-15026-2《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日又与毕存海签订编号为BZE9051-100-15026-3《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1月14日,原告与上述被告签订《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人民贷款展期合同补充协议》,原告依约分别于2016年1月6日向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约定贷款展期到期日为2016年10月23日款,2016年2月3日原告向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约定贷款展期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8日。自2016年5月起,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始发生欠息,经原告多次催讨,直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未偿还利息,现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已经停产,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人民贷款展期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依《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人民贷款展期合同补充协议》向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贷款提前到期条件成就。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偿还本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对上述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人民币借款合同》中已作出约定,且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 二、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的利息1032775.72元(以上利息截至2016年9月22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被告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9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铁岭运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中润化工有限公司、可明、毕存海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丽 审 判 员 葛钧 代理审判员 郭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月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物清单 性质 地址 产权证号 卷号 面积(平方米) 登记机关 办公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33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33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18179-S0-G1 总卷存于LTA218181中 642.42 铁岭市房产局 办公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18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18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190635-S2-G1 总卷存于LTA218182中 871.20 铁岭市房产局 库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35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35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18181-S0-G1 总卷存于LTA218183中 262.50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17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17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190634-S1-G1 总卷存于LTA218184中 898.56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16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16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190633-S1-G1 总卷存于LTA218185中 898.56 铁岭市房产局 锅炉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39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39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18185-S0-G1 总卷存于LTA218186中 180.00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36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36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18182-S0-G1 总卷存于LTA218187中 1456.68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38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38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18184-S0-G1 总卷存于LTA218188中 919.38 铁岭市房产局 配电室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34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34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18180-S0-G1 总卷存于LTA218189中 66.22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37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37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18183-S0-G1 总卷存于LTA218190中 986.66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78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78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39744-S1-G1 总卷存于LTA218191中 2010.00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77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77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39743-S1-G1 总卷存于LTA218192中 10547.50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76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76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39742-S1-G1 总卷存于LTA218193中 3238.50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74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74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39740-S1-G1 总卷存于LTA218194中 3238.50 铁岭市房产局 厂房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75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75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39741-S1-G1 总卷存于LTA218195中 11597.50 铁岭市房产局 煤库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79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79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39745-S1-G1 总卷存于LTA218196中 172.05 铁岭市房产局 宿舍 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老官台社区73号1-1老官台社区平房73幢1-1 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LTA239739-S1-G1 总卷存于LTA218197中 1177.00 铁岭市房产局 土地 铁岭经济开发区茨榆台分场 铁岭国用(2011)第044号 64842.00 铁岭土地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