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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小近与赵海舰、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近,赵海舰,石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425号原告杨小近,女,汉族,1957年4月1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XX,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舰,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石俊杰,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小近诉被告赵海舰、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小近不能提供被告赵海舰、石俊杰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小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