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小近与赵海舰、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近,赵海舰,石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425号原告杨小近,女,汉族,1957年4月1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XX,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海舰,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石俊杰,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小近诉被告赵海舰、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小近不能提供被告赵海舰、石俊杰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小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