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钟川与河南公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钟川,河南公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93号原告李钟川。被告河南公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白。原告李钟川诉被告河南公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却未按照规定交纳公告费,且在本院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也未办理公告手续,应当承担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露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