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与陶俊麒、周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陶俊麒,周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342号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定代表人:邹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杰,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俊麒,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周亚芳,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与被告陶俊麒、周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被告陶俊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亚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陶俊麒、周亚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利息10.7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为8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暂算至2016年11月26日为2.7万元,要求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9日,被告陶俊麒因其承包的“昆山弗尔赛能源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外装饰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按照被告陶俊麒指示向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材料款,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5%。原告多次向被告陶俊麒催讨款项,被告陶俊麒在2016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至2016年6月30日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万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归还。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借款。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陶俊麒辩称,向原告借款20万元,没有还过本金,工程款冲抵利息3、4万元,具体多少不清楚。被告周亚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6日,原告东港公司(甲方)与被告陶俊麒(乙方)签订承包合同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各一份。2012年5月29日,被告陶俊麒向原告出具领款单一份,收款单位为建邦铝业、用途事由为昆山弗尔赛车间装饰工程款、金额为贰拾万元整、批准人为邹建明。同日,原告按照被告陶俊麒指示通过中国银行向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2016年2月25日,被告陶俊麒向原告东港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截止2016.2.25共欠东港公司欠款贰拾捌万元正,至2016.6.30前付清。”2016年12月1日,被告陶俊麒向原告出具书面说明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2月22日我陶俊麒累计欠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借款贰拾捌万元整,由下列组成:①2012年5月29日我向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用于支付我承包的工程材料采购款(已电汇至江阴建邦铝业),我与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为月息1.5%。计算到2016年2月22日止,我陶俊麒共应支付借款利息51个月合计153000元在2012年5月29日-2016年2月22日期间,共有二笔工程款34014元,东港装饰公司应支付给我陶俊麒用于本人相关承包工程的货款及人工结算,来源是(昆山美乐地10000+中宝置业27000)×(1-8.07%)=34014元以上三项合并计算我陶俊麒累计应支付东港装饰公司合计318986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最终以28万元结算,结算日后发生的往来另行结算。”因被告陶俊麒未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于2016年11月21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陶俊麒与被告周亚芳于1997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1日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上述事实,由承包合同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领款单、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承诺书、书面说明、电话录音记录、结婚申请书、(2012)熟辛少民调初字0010号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东港公司与被告陶俊麒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陶俊麒归还借款2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陶俊麒支付2016年2月25日前所欠利息8万元并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陶俊麒、周亚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被告陶俊麒向原告作出支付利息的承诺在两被告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周亚芳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利息,依据不足,被告周亚芳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俊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2016年2月25日前为8万元,2016年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亚芳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6元,由被告陶俊麒负担(其中3848元由被告周亚芳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亚芳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肖 明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张乾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竞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