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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学文、殷久琴与洪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学文,殷久琴,洪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学文,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殷久琴,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系由安徽省广德县誓节镇莹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大春,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郑学文、殷久琴因与被上诉人洪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郑学文、殷久琴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0日,郑学文因工程需资金周转,向洪大春借款5万元,并于同日向洪大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共一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后郑学文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洪大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学文、殷久琴偿还洪大春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学文向洪大春借款5万元,有借据佐证,事实清楚。郑学文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洪大春诉请郑学文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约���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予以支持。郑学文与殷久琴系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洪大春诉请殷久琴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予以支持。郑学文、殷久琴辩称,郑学文出具借据后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郑学文未将借据收回。对此,从常理来看,出借人不能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不可能仍出具借据而不收回。郑学文作为从事工程承包业务的自然人,对出具借据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更深的认知能力,结合庭审中洪大春对借贷用途、借款时间、地点、交付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等事实的陈述,应确认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郑学文、殷久琴的辩称意见无任何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郑学文、殷久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大春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5元,由郑学文、殷久琴负担。郑学文、殷久琴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仅凭郑学文出具的借据确认合同已经履行,证据采信错误。洪大春无其他证据证明已支付借款。洪大春对借款事实���发生应当负举证责任,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洪大春未支付借款,合同未生效,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洪大春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洪大春答辩称:洪大春已经用现金向郑学文支付借款。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原审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郑学文向洪大春出具的借据中载明:“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本院认为:本案中,郑学文向洪大春出具借据借款5万元,洪大春陈述已经以现金方式向郑学文支付借款,郑学文出具的借据中亦载明“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现郑学文一方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足以对借��已经支付的事实提出合理质疑。因此,郑学文、殷久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9元,由郑学文、殷久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胡继泽审 判 员 魏牟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 林书 记 员 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