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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振国与被告刘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国,刘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816号原告:于振国,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文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真凤,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风明,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府前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于振国与被告刘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振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候玥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