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振国与被告刘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国,刘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816号原告:于振国,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文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真凤,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风明,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府前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于振国与被告刘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振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候玥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