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谷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杨某甲、江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杨某甲,江某,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谷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甲。被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杨某乙。被执行人;杨某丙。本院在执行谷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杨某甲、江某、杨某乙、杨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5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上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6088.20元及与之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执行人杨某甲、江某、杨某乙、杨某丙价值270000元财产(含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及合法收益等)。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明荃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