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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魏宪华与黄洁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宪华,黄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魏宪华,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黄洁,女,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魏宪华与黄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